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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展覽會公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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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十九條 </P>
<P>1. 國家館展出的所有物品均應與展出國緊密相關(如原產地為參展國的物品或由該國國民創(chuàng)造的物品)。</P>
<P>2. 出于展示完整性的需要,經其他有關國家館政府總代表或代表授權,亦可展出其他物品或產品。</P>
<P>3. 如參展國政府之間就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發(fā)生爭議,應提交國家館政府總代表或代表聯席會議,經出席者簡單多數通過予以仲裁。該仲裁是最終裁決。</P>
<P>第二十條 </P>
<P>1. 除非與主辦國法律相抵觸,否則展覽會上不允許有任何形式的壟斷。但某種公共服務的壟斷權,可由國際展覽局在展覽會注冊或認可時批準。在這種情況下,展覽會組織者應遵守下列條件:</P>
<P>a) 應在該展覽會規(guī)章及參展合同中說明這類壟斷服務的存在;</P>
<P>b) 應按照主辦國正常情況下的條件向參展者提供被壟斷的服務;</P>
<P>c) 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國家館政府總代表或代表在各自展館中的權力均不得受到任何限制。</P>
<P>2. 展覽會政府總代表或代表應采取一切措施,確保向參展國政府收取的費用不高于向展覽會組織者收取的費用,或在任何情況下不高于當地正常費用。</P>
<P>第二十一條 展覽會政府總代表或代表應在其權限范圍內竭力保證展區(qū)內公用設施正常有效運轉。</P>
<P>第二十二條 邀請國政府應盡一切努力為其他國家政府及其國民參展提供方便,特別是在運費及人員、物品的準入條件方面提供便利。</P>
<P>第二十三條 </P>
<P>1. 不論是否頒發(fā)通常意義的參展證書,展覽會《一般規(guī)章》應聲明是否對參展者頒獎。如果頒獎,可將其限于某些類別。</P>
<P>2. 如參展者不欲參加評獎,應在展覽會開幕前對此予以聲明。</P>
<P>第二十四條 </P>
<P>下一條款中定義的國際展覽局,應對評獎團的組成和運作的一般條件以及如何頒獎做出規(guī)定。 </P>
<P>第五章 機構設置 </P>
<P>第二十五條 </P>
<P>1.為監(jiān)督和保證本公約的實施特成立國際展覽局。其成員為締約國政府。國際展覽局總部設在巴黎。</P>
<P>2. 國際展覽局具有法人資格,尤其具有締約、獲取和處置動產和不動產及參與訴訟的能力。</P>
<P>3. 國際展覽局為履行本公約賦予的職能,有權與國家和國際組織就必需的特權及豁免權締結有關協(xié)議。</P>
<P>4. 國際展覽局包括全體大會、一名主席、一個執(zhí)行委員會、若干專業(yè)委員會、與委員會數量相等的若干副主席和秘書長領導下的秘書處。</P>
<P>第二十六條 國際展覽局全體大會由締約國任命的代表組成,每個國家可有一至三名代表。</P>
<P>第二十七條 全體大會召開定期會議以及特別會議。它對本公約規(guī)定的國際展覽局權限內的所有問題做出決定,是國際展覽局的最高權力機構。全體大會特別要: </P>
<P>a) 討論、通過和公布關于國際展覽會注冊或認可、分類和組織的規(guī)定以及關于國際展覽局正常運作的規(guī)定。全體大會可在本公約規(guī)定范圍內做出強制性規(guī)定,由希望享有國際展覽局注冊優(yōu)勢的展覽會組織者遵循;制定示范性規(guī)定,作為這些組織者的指南; </P>
<P>大會可在本公約規(guī)定范圍內為希望獲得國際展覽局注冊的展覽會組織者做出強制性規(guī)定和供他們參考的示范性規(guī)定;</P>
<P>b) 編制預算,審核及批準國際展覽局賬目;</P>
<P>c) 批準秘書長報告;</P>
<P>d) 根據需要設置委員會,任命執(zhí)行委員會和其他委員會成員;</P>
<P>e) 批準根據本公約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締結的國際協(xié)議;</P>
<P>f) 根據第三十三條通過修改草案;</P>
<P>g) 任命秘書長。</P>
<P>第二十八條</P>
<P>1. 每個締約國政府,不論其代表人數多少,在全體大會中只有一票表決權。如果締約國政府欠繳本公約第三十二條項下的認繳款總額超過其當年和上一年應繳款總額,其表決權將被中止。</P>
<P>2. 至少有三分之二有表決權的成員國出席,全體大會方有資格行使職能。</P>
<P>如未達到該法定數,全體大會應推遲至少一個月后再次召開,議程相同。在這種情況下,要求的法定數應減至有表決權的締約國數量的一半。</P>
<P>3. 投票表決贊同或反對時,應獲出席會議的代表團的多數票,方可形成決議。但下列情況應要求有三分之二多數:</P>
<P>a) 通過本公約修正案的議案; </P>
<P>b) 起草及修改規(guī)章;</P>
<P>c) 通過預算,批準締約國年度認繳額;</P>
<P>d) 根據上述第五條批準更改展覽會開幕或閉幕日期;</P>
<P>e) 對同締約國境內展覽會相競爭的非締約國境內舉辦的展覽會予以注冊或認可;</P>
<P>f) 縮短本公約第三條規(guī)定的間隔期; </P>
<P><BR>g) 接受締約國對修正案所作的保留。此類修正案按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應以五分之四多數通過,有的則需要要一 <BR>一致通過; </P>
<P><BR>h) 批準國際協(xié)議草案; </P>
<P><BR>i) 任命秘書長。 </P>
<P><BR>第二十九條 </P>
<P><BR>1. 主席由全體大會以秘密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締約國政府代表中選舉產生,任期2年。在任期間,他不代表本人所屬國家。主席可以連任。 </P>
<P><BR>2. 主席召集并主持全體大會會議,確保國際展覽局正常運轉。如主席缺席,其職能由主管執(zhí)行委員會的副主席代為行使;如該副主席亦不能行使此職能,則由其他副主席中的一位按當選順序代為行使。 </P>
<P><BR>3. 副主席應由全體大會從締約國代表中選舉產生,其執(zhí)任性質及任期,特別是其分管的委員會,均由全體大會決定。 </P>
<P><BR>第三十條 </P>
<P><BR>1. 執(zhí)行委員會由12個締約國的代表組成,每個締約國推選一名代表; </P>
<P><BR>2. 執(zhí)行委員會應: </P>
<P><BR>a) 為展覽會所展示的人類奮斗確定分類標準,并使其不斷更新; </P>
<P><BR>b) 審查所有要求注冊或認可展覽會的申請,連同該委員會的意見一并提交全體大會通過; </P>
<P><BR>c) 執(zhí)行全體大會賦予的任務; </P>
<P><BR>d) 向其他委員會征詢意見。 </P>
<P><BR>第三十一條 </P>
<P><BR>1. 秘書長應為締約國國民,并依本公約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予以任命。 </P>
<P><BR>2. 秘書長應遵照全體大會及執(zhí)行委員會的指示,處理國際展覽局日常事務。他負責編制預算草案,向全體大會提交賬目及活動報告。秘書長代表展覽局,尤其是在法律事務方面。 </P>
<P><BR>3. 全體大會決定秘書長的任期和其他職責。 </P>
<P><BR>第三十二條 </P>
<P><BR>國際展覽局的年度預算應由全體大會根據第二十八條第 3款規(guī)定通過。預算須考慮到國際展覽局財務儲備、各類收入、以及上一財政年度結轉的借貸差額。國際展覽局的經費須從這些來源及締約國認繳款中支出,該認繳款額依照全體大會確定的每一締約國的份額計算得出。 </P>
<P><BR>第三十三條 </P>
<P><BR>1. 任何締約國政府可就修正本公約提出議案。議案內容及修改理由須送達秘書長。秘書長須盡快將其轉給其他締約國政府。 </P>
<P><BR>2. 修正議案須列入全體大會一般會議或特別會議議程。全體大會須在秘書長轉送修正議案之日起至少3個月后召開。 </P>
<P><BR>3. 全體大會根據前款和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通過的每一個修正議案,須由法蘭西共和國政府提交本公約所有締約國政府予以接受。自有五分之四締約國政府通知法蘭西共和國政府表示接受之日起,修正議案即對所有締約國生效。但是有關本款、第十六條及其所提附錄的修正議案,須經所有締約國政府通知法蘭西共和國政府表示接受,方可生效。 </P>
<P><BR>4. 任何希望對接受修正案做出保留的政府,須將提出保留的條件通知國際展覽局。全體大會對是否接受該保留做出決定。它允許那些有助于保護有關國際展覽會既定地位的保留,拒絕那些可能產生特權地位后果的保留。如果保留被接受,提出保留的締約國須計入修正案接受國之列,以計算上述五分之四多數。如果保留被拒絕,提出保留的政府須在拒絕接受修正案與無保留地接受之間做出選擇。 </P>
<P><BR>5. 修正案一經根據本條第三款生效,任何拒絕接受該修正案的締約國,如認為合適,可采取下述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 <BR>據第二十八條第 3款規(guī)定通過。預算應考慮到國際展覽局的財務儲備、各類收入以及前幾個財政年度結轉的資產借貸狀況。國際展覽局的支出應與這些收入及締約國的認繳款相抵。該認繳款額依照全體大會所確定的分配給每一締約國的認繳份額計算得出。 </P><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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